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44號
SCDM,103,附民,44,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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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黃中威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孟熙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麗蓉
被   告 周鴻成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周宗祐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莊秦香
被   告 高詩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9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邱巧寧
                   法 官 王婉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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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