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竹簡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長文
曾培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偵字第9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長文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曾培琳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曾培琳前曾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8年1 月23日以97年度易字第495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 98年3 月13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461 號判決上訴駁回因而 確定。其自98年4 月30日開始執行,於99年5 月28日假釋 出監,假釋期間於99年6 月21日屆滿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而 視為執行完畢,其猶不知悔改。
(二)陳長文係址設於新竹市○區○○路0 段00號旁之「嘟嘟情 趣屋」商店之負責人,曾培琳則為陳長文僱用之店員。渠 等均明知由陳長文於102 年9 月初透過網際網路方式,以 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Top Penis Ointment」係每支新臺 幣(下同)500 元之價格、其餘如附表編號2 及3 號部分 不詳價格,而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士所販入如 附表編號1 至3 號所示藥品(含鋁管、包裝藥錠之鋁箔包 、塑膠瓶裝、外附紙盒等),均未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核准,均係未經許可擅自輸入之禁藥,不得 任意販賣,竟共同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自102 年9 月初陳長文販入如附表編號1 至3 號所示藥品 後,陳長文及曾培琳即在位於上址之商店內,以如附表編 號1 號所示之「Top PenisOintment 」係每支1200元、如 附表編號2 號所示之「綠騎士GreenGallant」係每盒1500 元、如附表編號3 號所示之「生精片」係每6 包1000元之 價格,將如附表編號1 至3 號所示之禁藥販售予不特定人 以牟利。嗣為警於102 年10月2 日在上址商店內當場扣得 如附表編號1 至3 號所示之禁藥、如附表編號4 號所示之 「LOUIS 16」噴劑2 瓶暨估價單2 張等物,因而循線查悉 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陳長文及曾培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二)證人邱伯軒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三)新竹市警察局刑警大隊警務員傅青輝所出具之偵查報告1 份、查獲地點照片6 幀、新竹市警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1 份、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Top Penis Ointment」之說明 書1 份、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查獲現場照片10幀、新竹市衛生局102 年9 月26日第 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 年9 月13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容為「『TOP Penis Ointment』檢體(鋁管裝)檢出Dibucaine 及Lido caine 西藥成分」之檢驗報告書、檢出西藥成分之檢體名 稱一覽表、「藥名(學名)LIDOCAINE HCL」 之說明、「 藥名(學名)DIBUCAINE 」之說明等資料1 份、新竹市警 察局103 年2 月12日竹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 附新竹市衛生局103 年2 月10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1 月28日FDA 研字第 0000000000號函、內容為「『Green Gallant 』檢體(塑 膠瓶裝外附紙盒)檢出Dibucaine 及Lidocaine 西藥成分 、『生精片』檢體(鋁箔包)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之檢驗報告書等資料1 份。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 號所示禁藥、如附表編號4 號所示 「LOUIS 16」噴劑2 瓶及估價單2 張等物。三、論罪科刑:
(一)按禁藥係指未經核准自國外擅自輸入者而言,藥事法第22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 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或 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查被告陳長文及曾培 琳等販賣如附表編號1 及2 號所示含有Dibucaine 及Lido caine 西藥成分之「Top PenisOintment 」及「綠騎士 GreenGallant」之藥品、如附表編號3 號所示含有Silden afil西藥成分之「生精片」之藥品,其等包裝外觀均無行 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許可輸入之字號,是可認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 號所示藥品均係未經核准擅自從不 明地區違法輸入之禁藥至明。再被告陳長文透過網際網路 方式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購入如附表編號1 至 3 號所示之禁藥後,被告陳長文及曾培琳即在位於上址之 商店內販賣如附表編號1 至3 號所示之禁藥,核渠等所為
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被告陳長文及 曾培琳間就上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至被告2 人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禁藥之低度行為,應 為其等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刑事法若干 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 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 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 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96年度臺上字 第172 號、96年度臺上字第1500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準此,被告2 人均基於一個販賣營利之犯意,自102 年9 月初某日起至102 年10月2 日,反覆地販賣上開禁藥,應 認屬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曾培琳前曾於97年間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8年 1 月23日以97年度易字第495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8年3 月13日以98年度上易 字第461 號判決上訴駁回因而確定。其自98年4 月30日開 始執行,於99年5 月28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於99年6 月 21日屆滿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而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按,其於5 年以內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2 人之素行、為貪圖小利,販賣未經我國主管 機關核准輸入之禁藥,妨礙政府對輸入我國藥品管理之秩 序,且亦有間接危害社會大眾身體健康之虞,被告陳長文 為上揭商店之負責人,被告曾培琳為其所聘僱之員工,渠 等間就本案犯行之分工程度、被告2 人販賣上揭禁藥之時 間長短、數量多寡、所獲利益、暨被告2 人之智識程度、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後均坦承不諱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三)又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明文「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 銷燬之」,且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 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 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固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 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若查獲之偽藥、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
條第1 項沒入並銷燬,參照司法院34年院字第2832號解釋 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 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參司法院(82)廳刑 一字第7660號刑事決議)。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 號所 示禁藥,均為被告陳長文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曾培琳共同 為本件犯行時所用之物等情,亦經被告2 人於警詢及偵訊 時均供陳在卷;又如附表編號1 至3 號之禁藥於檢驗後已 檢還新竹市警察局刑警大隊,目前尚在扣案保管中等情, 有上揭新竹市衛生局103 年2 月10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 號函1 份及扣押物品清單1 份附卷足佐,足認其尚未經衛 生主管機關宣告沒入銷燬,參照前開說明,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 號 所示之藥品經檢驗結果未含有西藥成分等情,有上揭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1 月28日FDA 研字第000000 0000號檢驗報告書1 份在卷足佐,足認並非禁藥;而該藥 品及扣案之估價單2 張等物雖均為被告陳長文所有,然並 非供被告2 人為本件犯行所用、預備或所得之物,又均非 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長君
附表:(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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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 稱│數量│售 價│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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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op Penis Ointment │1 支│每支1200元 │檢出Lidocaine 以及│
│ │ │ │ │Dibucaine 西藥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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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綠騎士Green Gallant │2 盒│每盒150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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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生精片 │24包│每6 包1000元│檢出Sildenafil西藥│
│ │ │ │ │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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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LOUIS 16噴劑 │2 瓶│1000元 │未檢出西藥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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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