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羽汶
陳秋東
阮紅銀
斐氏渥
陳權莊
林紅珠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麗美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48
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
3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吳月華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張羽汶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判決確定後壹年 內向公庫捐款新臺幣陸萬元。
陳秋東共同犯圖利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並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捐款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
阮紅銀共同犯圖利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並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捐款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
斐氏渥共同犯圖利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並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捐款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
陳權莊共同犯圖利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並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捐款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
林紅珠共同犯圖利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並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捐款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羽汶係址設新竹縣新豐鄉○○村○○○000○0號「巧艾思 飲食店」之實際負責人,其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 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單一集合犯意,自不詳時間起僱 用並容留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男客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犯 意聯絡之陳秋東、阮紅銀、斐氏渥、陳權莊及林紅珠等5名 越南籍女子,並媒介該5名女子在門未上鎖、服務人員及顧 客可隨時進出之「巧艾思飲食店」之包廂內進行脫衣陪酒之 交易。嗣警方接獲線報後,於民國102年9月6日晚上7時許喬 裝男客前往消費,張羽汶引導喬裝警員前往該店806號包廂 後,即通知陳秋東、阮紅銀、斐氏渥、陳權莊及林紅珠等人 入內陪酒。嗣於同日晚間8時12分許,上開5名越南籍女子即 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男客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之犯意聯絡 ,在顧客及服務生均得自由出入,且未上鎖不特定多數人皆 得共見共聞、公眾得出入包廂內,由裴氏渥率先主動開口要 求警方喬裝之男客願以新臺幣(下同)100元為基數玩擲骰 子比輸贏遊戲,若其獲勝可得100元,輸掉則需褪去1件衣物 之方式玩脫衣陪酒,其他4名小姐則見裴氏渥以此方式,即 亦要求比照加入向喬裝男客之警員等人玩上開遊戲,公然將 衣服、胸罩脫去並褪下底褲而為露出雙乳、下體供人觀覽之 猥褻行為以此方式牟利。經警表明身分當場查獲,並扣得碗 公2個、骰子21顆等物。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234條第2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93條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吳月華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