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323號
SCDM,103,審易,323,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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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56
號、103年度偵字第198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明峰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楊明峰於民國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 第91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竊盜及偽造 署押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竹簡字第668 號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案件 接續執行,甫於100年3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二、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為下列犯 行:
(一)於101年9月間某日下午3、4時許,在新竹市海天一線自行 車道上,見宋保言所有、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 ,因遭竊而脫離本人所持有之PLAYBOY褐色皮夾、手機傳 輸線等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即 附表一所示之犯行)。
(二)於附表二編號1、2、4、5、6、7、8所示時間、地點,趁 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鄭百享、賴怡汝吳竣弘、范振 海、欉泳翰、游世安林尚隆彭婷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財物得手。嗣鄭百享等人發覺遭竊報警,經警於101年10 月17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新竹市○○○○○○○道00號 公廁旁盤查楊明峰,並自其身上查扣如附表所示物品而循 線查獲。
(三)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竊得賴怡汝之皮夾1個後, 見皮夾內有吳竣弘之新竹樹林頭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 號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而心生盜領念頭,隨即驅車 前往新竹市○○區○○路0段00號「新竹三姓橋郵局」, 於101年3月29日晚間11時12分許,以吳竣弘之郵局提款卡 插入自動櫃員機內,並輸入吳竣弘之出生年月日為密碼, 成功進入系統,以此不正方法,由該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吳 竣弘存款現金新臺幣(下同)9000元(即附表二編號3所 示之犯行)。
(四)於附表編號8所示時間、地點竊得彭婷之背包1個後,見背



包內有彭婷之竹東長春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 00號帳戶提款卡1張,而心生盜領念頭,隨即驅車前往新 竹市○○區○○路0段00號「新竹三姓橋郵局」,接續於 102年9月2日晚間7時39分、7時40分及7時41分許,以彭婷 之郵局提款卡插入自動櫃員機內,並輸入彭婷之出生年月 日為密碼,成功進入系統,以此不正方法,由該自動付款 設備取得彭婷存款現金3萬元、3萬元及5000元。嗣彭婷發 現遭竊報警,為警循線而查獲(即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犯 行)。
三、案經鄭百享、賴怡汝吳竣弘、宋保言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 一分局報告及彭婷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明峰所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竊盜罪及利用自 動付款設備詐欺罪等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暨簡式審判程序中 均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百享、賴怡汝吳竣弘、 宋保言及證人范振海、欉泳翰、游世安林尚隆彭婷於警 詢中之指訴及證述相符,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贓證物暨內附檔案照片共1 02張、贓證物認領保管單8張、新竹三姓橋郵局ATM監視錄影 畫面光碟2 片暨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19張、吳竣弘郵政存 簿儲金簿暨交易明細影本1份、彭婷郵政存簿儲金簿暨交易 明細影本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 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楊明峰於附表一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 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其於附表二編號1、2及編號4至8所示 之犯行,均係犯同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而其於附表 二編號3、9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同法第339 條之2第1項之非 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被告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以一次 竊取行為竊得被害人賴怡汝吳竣弘之財物,為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處斷。又被告於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時間,所為3次以不正方 法由自動櫃員機取得告訴人彭婷所有上開郵局帳戶內財物之 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為接續犯。 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1 次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之犯行、 附表二編號1 、2 及編號4 至8 所示之7 次竊盜犯行及附表 二編號3 、9 所示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犯行,犯罪時 間不同,犯意個別,各次行為,係屬可分,顯係各別起意, 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 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於就專科 罰金刑之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部分,則不構成累犯,附此 敘明。爰審酌被告僅因一時貪念,即任意竊取、侵占他人財 物,並進而持竊取所得之金融卡自提款機詐領現金花用,致 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實值非難,兼衡被告所生危害情 形,犯罪所得物品價值以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及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 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37 條、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附表一:
┌─┬────┬─────┬───┬────────┬─────┬───────────┐
│編│時間 │地點 │被害人│行竊財物 │查扣物品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 │ │(已領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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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01年9月│新竹市海天│宋保言│黑色NBA背包(內 │PLAYBOY褐 │楊明峰犯侵占離本人持有│
│ │6日晚間 │一線30號公│ │有PLAYBOY褐色皮 │色皮夾、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
│ │10時30分│廁 │ │夾、三星牌手機、│機傳輸線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 │許 │ │ │大葉大學學生證、│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黑色隨身碟、手機│ │ │
│ │ │ │ │傳輸線) │ │ │
└─┴────┴─────┴───┴────────┴─────┴───────────┘
附表二:
┌─┬────┬─────┬───┬────────┬─────┬───────────┐
│編│時間 │地點 │被害人│所得財物 │查扣物品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 │ │(已領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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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年3月│新竹市賞櫻│鄭百享│背包1個(內有身 │隨身碟(內│楊明峰犯竊盜罪,累犯,│
│ │26日中午│街(青青草│ │分證、健保卡、元│有鄭百享、│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2時35分│原後門停車│ │培科技大學學生證│鄭誌忠姓名│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許 │場) │ │、台灣中小企銀提│之檔案) │算壹日。 │
│ │ │ │ │款卡、HTC手機傳 │ │ │
│ │ │ │ │輸線、技術士證照│ │ │
│ │ │ │ │、隨身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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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年3月│新竹市海濱│賴怡汝│(1)賴怡汝之黑色 │賴怡汝之隨│楊明峰犯竊盜罪,累犯,│
│ │29日晚間│路240號天 │ │ 皮夾、兔子圖 │身碟(內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1時許 │海一線30號│ │ 案皮夾、中華 │賴怡汝介紹│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公廁、機車│ │ 大學學生證、 │稿)、悠遊│算壹日。 │
│ │ │置物箱 │ │ 隨身碟、悠遊 │卡(機器人│ │




│ │ │ │ │ 卡、身分證、 │圖案) │ │
│ │ │ │ │ 健保卡、郵局 │ │ │
│ │ │ │ │ 提款卡、汽車 │ │ │
│ │ │ │ │ 駕照、白色亞 │ │ │
│ │ │ │ │ 太手機 │ │ │
│ │ │ │吳竣弘│(2)吳竣弘之身分 │ │ │
│ │ │ │ │ 證、健保卡、 │ │ │
│ │ │ │ │ 郵局提款卡、 │ │ │
│ │ │ │ │ 汽車駕照、機 │ │ │
│ │ │ │ │ 車駕照、車號 │ │ │
│ │ │ │ │ 877-GKQ、110 │ │ │
│ │ │ │ │ -DKT行照、現 │ │ │
│ │ │ │ │ 金44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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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年3月│新竹市香山│吳竣弘│現金9000元 │ │楊明峰犯非法由自動付款│
│ │29日晚上│區中華路5 │ │ │ │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
│ │11時12分│段53號「新│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許 │竹三姓橋郵│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局」 │ │ │ │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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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1年6月│新竹市海天│范振海│身分證、健保卡、│手機傳輸線│楊明峰犯竊盜罪,累犯,│
│ │30日下午│一線自行車│ │世界高中學生證、│(KTOUCH手│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2時許 │道30號公廁│ │郵局提款卡、鑰匙│機專用)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旁 │ │、手機傳輸線、音│ │算壹日。 │
│ │ │ │ │樂播放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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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1年6月│新竹市香山│欉泳翰│黑色隨身碟 │黑色隨身碟│楊明峰犯竊盜罪,累犯,│
│ │底某日 │區至善街31│ │ │(背面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巷21號1樓 │ │ │欉暋分」之│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機車置物│ │ │姓名貼) │算壹日。 │
│ │ │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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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1年8月│新竹市明湖│游世安│白色LG行動電話(│記憶卡(內│楊明峰犯竊盜罪,累犯,│
│ │下旬某日│路青草湖風│ │內有8G記憶卡) │有網路交易│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景區、機車│ │ │遊戲點數檔│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置物箱內 │ │ │案)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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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1年9月│新竹市十八│林尚隆│SONY牌黑色手機(│記憶卡(內│楊明峰犯竊盜罪,累犯,│
│ │20日晚間│尖山風景區│ │內有8G記憶卡) │有照片)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7時許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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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2年9月│新竹市海天│彭婷 │淺灰色背包(內有│ │楊明峰犯竊盜罪,累犯,│
│ │2日晚間7│一線停車格│ │外套、深藍色皮夾│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時許 │ │ │、身分證、健保卡│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郵局提款卡、現│ │算壹日。 │
│ │ │ │ │金6000餘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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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2年9月│新竹市香山│彭婷 │3萬元、3萬元、50│ │楊明峰犯非法由自動付款│
│ │2日晚上7│區中華路5 │ │00元 │ │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
│ │時39分許│段53號「新│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7時40 │竹三姓橋郵│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分許、7 │局」 │ │ │ │日。 │
│ │時41分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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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