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韓學義
韓綉聰
韓綉絨
韓瑞玲
韓玉珍
被 告 陳啟光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審原交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杜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