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原交附民字,103年度,5號
SCDM,103,審原交附民,5,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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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韓學義
      韓綉聰
      韓綉絨
      韓瑞玲
      韓玉珍
被   告 陳啟光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審原交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杜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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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