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3年度,147號
SCDM,103,審交易,147,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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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裕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2205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2991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及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陳裕豐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下 午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駛至新竹 縣竹北市環北路與中山路口欲迴轉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 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紅燈左迴轉,適有告訴人莊臣洺 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機車沿中山路直行,因而發生撞 擊,致莊臣洺受有左肩、左膝、左小腿擦挫傷等傷害。因認 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莊臣洺告訴被告陳裕豐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陳裕豐所涉過 失傷害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莊臣洺撤 回對被告陳裕豐之刑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 訴狀各1 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檢察官移送併辦(103年度 偵字第2991號)之犯罪事實核與本案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本 院自應一併審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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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