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原 告 鄧雅心
被 告 徐亞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 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3 年4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