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原 告 江春松
江春陽
江月桃
江春森
江月淑
江天賦
江天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江常涵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3,472 元。惟查系爭房地市場交
易價值應為51,159,837元(原告所提出本院102 年度全字第248
號民事裁定參照),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764,857元
【計算式:51,159,837元×7/8 =44,764,857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5,976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
253,472 元,尚不足152,504 元(壹拾伍萬貳仟伍佰零肆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