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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88號
PCDV,103,重訴,288,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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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原   告 江春松
      江春陽
      江月桃
      江春森
      江月淑
      江天賦
      江天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江常涵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3,472 元。惟查系爭房地市場交
易價值應為51,159,837元(原告所提出本院102 年度全字第248
號民事裁定參照),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764,857元
【計算式:51,159,837元×7/8 =44,764,857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5,976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
253,472 元,尚不足152,504 元(壹拾伍萬貳仟伍佰零肆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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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