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55號
PCDV,103,訴,655,2014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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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姚崇文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沈佳蓉律師
被   告 吳育芬
訴訟代理人 許榮棋
      莊榮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妨害名譽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6年臺上字第1094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觀之本院101 年度易更二字第2 號刑事判決,可知本院刑事庭宣告被告有罪之部分,僅有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網站討論區,指稱原告為「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等部分,本院刑事庭誤將其餘未認定被告有罪,但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部分(見本院卷第40頁),一併移送前來,顯然於法不合。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就原告此部分請求暨假執行之聲請,應以裁定駁回之。至前述本院刑事庭宣告被告有罪之部分,本院已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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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發表之網站討論區│發 表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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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察署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偵查卷第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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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此我還是要奉勸該死的肥婆和「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
│ │ │ │」要避免陷入萬劫不復之地,最好就是及早認罪協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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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醒你喔!要是到時候要吃牢飯不只你那個「沒大腦的男人│
│ │ │ │姚崇X」會離開你,還有你那個沒養大的小孩也會唾棄你│
│ │ │ │,不認你這個丟人現眼的娘喔!(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偵查卷第5 、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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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察署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偵查卷第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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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8年│臺灣之聲討論區網│忝不知恥的肥婆啊: │
│ │11月│站內「被壽險業務│本主播再給你一次機會,限你於下次開庭前帶著你那個同│
│ │28日│員以不實話術所騙│樣是永達壽險金光黨員卻「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來跟│
│ │13時│,宏泰退回保費」│我認錯道歉,並商討賠償事宜,不然本主播一定送你們兩│
│ │52分│之討論主題 │個一起牽手去吃牢飯,到時候你那個還沒養大的兒子吳X│
│ │ │ │達要寄人養,可不要來怪我喔!(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偵查卷第7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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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