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55號
PCDV,103,訴,655,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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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姚崇文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沈佳蓉律師
被   告 吳育芬
訴訟代理人 許榮棋
      莊榮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妨害名譽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附帶民 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 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 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 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6年臺上字第1094號民事判 例要旨參照)。是本院以下判決之範圍,僅限於本院刑事庭 移送前來,且經本院101 年度易更二字第2 號刑事判決宣告 被告有罪之部分,其餘將另以裁定駁回之。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網站討論 區,以暱稱「Me」,發表如附表所示文章,使用「沒大腦的 男人姚崇X」、「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等足以貶損原 告名譽之文字,公然侮辱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名譽損失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訴訟 交通費30萬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200 萬元;將在網路上謾罵、妨害名譽之網站撤銷; 於網路、中時、聯合、自由、蘋果四大報系刊登道歉啟事及 判決主文3 次,以恢復原告之信譽及名譽;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係於民國99年6 月23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而其於101 年1 月4 日作證時,證稱 :伊看到如附表所示文章,大約是在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 即99年5 月底、6 月初的時候,刑事案件承審法官經過調查 ,亦認定原告於99年5 月底、6 月初,已發現如附表所示文



章,顯見原告於99年6 月23日之前即得行使請求權,原告於 102 年1 月3 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罹於民法第 197 條規定之2 年消滅時效,茲依法為時效抗辯等語置辯。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就兩造爭執事項之判斷: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 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 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 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738 號民 事判例要旨參照)。原告係於99年6 月23日對被告提起刑事 告訴,有刑事告訴狀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偵查卷第1 至4 頁),觀之刑事告訴狀 所附證物,已有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文章(見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偵查卷第5 至7 頁) 。而原告於99年8 月9 日以告訴人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前, 如附表編號4 所示文章,亦已附於該案偵查卷內(見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偵查卷第70頁)。原 告於101 年1 月4 日刑事案件審理時,明確證稱:如附表所 示各文章,伊均在網路上看過,看到的時間是在伊對被告提 起告訴的時候,大約99年5 月底、6 月初等語(見本院100 年度易更字第5 號刑事卷第208 、209 頁),衡酌如附表編 號1 、2 所示文章與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文章,內容相同 ,發表之時間相近,且係發表在相同的網站討論區,原告既 於99年6 月23日提出刑事告訴時,將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文章列為證物,其表示斯時見過如附表編號4 所示文章 ,合於情理,堪信為真。據此可知,原告至遲於99年6 月23 日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時,即已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其 於102 年1 月3 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 章戳上之日期附卷可憑(見本院102 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 卷第1 頁),顯逾民法第19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2 年消滅 時效。被告為時效抗辯,於法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妨害其名譽



,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固 於法有據,惟因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 年之 消滅時效,被告為時效抗辯,尚無不合。從而,原告之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之訴既因無理由遭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舉證及攻擊防禦方法經 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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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發表之網站討論區│發 表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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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8年│Money DJ理財網財│……現在肥婆和他看對眼的那個「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
│ │11月│經知識庫網站討論│兩個人肯定也開始陷入這個說謊的萬惡深淵,一路被往下│
│ │25日│區內「關於向保險│沖,而且這兩個齷齪的詐騙情侶檔到時候可能為了自保,│
│ │12時│公司要回被騙保費│產生彼此狗咬狗而兩敗俱傷,奄奄一息的情況,當然就我│
│ │0 分│一事的討論」之討│這個受害者的角度來看,我可是樂得隔岸觀狗鬥,不過在│
│ │ │論主題 │此我還是要奉勸該死的肥婆和「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
│ │ │ │」要避免陷入萬劫不復之地,最好就是及早認罪協商,不│
│ │ │ │然越說謊只會讓自己越難看,還有肥婆啊!本主播還要提│
│ │ │ │醒你喔!要是到時候要吃牢飯不只你那個「沒大腦的男人│
│ │ │ │姚崇X」會離開你,還有你那個沒養大的小孩也會唾棄你│
│ │ │ │,不認你這個丟人現眼的娘喔!(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偵查卷第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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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8年│臺灣之聲討論區網│……現在肥婆和他看對眼的那個「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
│ │11月│站內「被壽險業務│兩個人肯定也開始陷入這個說謊的萬惡深淵,一路被往下│
│ │25日│員以不實話術所騙│沖,而且這兩個齷齪的詐騙情侶檔到時候可能為了自保,│
│ │12時│,宏泰退回保費」│產生彼此狗咬狗而兩敗俱傷,奄奄一息的情況,當然就我│
│ │3 分│之討論主題 │這個受害者的角度來看,我可是樂得隔岸觀狗鬥,不過在│
│ │ │ │此我還是要奉勸該死的肥婆和「沒大腦的肥婆男人姚崇X│




│ │ │ │」要避免陷入萬劫不復之地,最好就是及早認罪協商,不│
│ │ │ │然越說謊只會讓自己越難看,還有肥婆啊!本主播還要提│
│ │ │ │醒你喔!要是到時候要吃牢飯不只你那個「沒大腦的男人│
│ │ │ │姚崇X」會離開你,還有你那個沒養大的小孩也會唾棄你│
│ │ │ │,不認你這個丟人現眼的娘喔!(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偵查卷第5 、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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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8年│Money DJ理財網財│忝不知恥的肥婆啊: │
│ │11月│經知識庫網站討論│本主播再給你一次機會,限你於下次開庭前帶著你那個同│
│ │28日│區內「關於向保險│樣是永達壽險金光黨員卻「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來跟│
│ │13時│公司要回被騙保費│我認錯道歉,並商討賠償事宜,不然本主播一定送你們兩│
│ │49分│一事的討論」之討│個一起牽手去吃牢飯,到時候你那個還沒養大的兒子吳X│
│ │ │論主題 │達要寄人養,可不要來怪我喔!(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偵查卷第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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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8年│臺灣之聲討論區網│忝不知恥的肥婆啊: │
│ │11月│站內「被壽險業務│本主播再給你一次機會,限你於下次開庭前帶著你那個同│
│ │28日│員以不實話術所騙│樣是永達壽險金光黨員卻「沒大腦的男人姚崇X」,來跟│
│ │13時│,宏泰退回保費」│我認錯道歉,並商討賠償事宜,不然本主播一定送你們兩│
│ │52分│之討論主題 │個一起牽手去吃牢飯,到時候你那個還沒養大的兒子吳X│
│ │ │ │達要寄人養,可不要來怪我喔!(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99年度他字第4172號偵查卷第7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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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