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13號
PCDV,103,訴,513,2014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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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新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隆
被 上訴人 豐隆印刷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姵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13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
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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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隆印刷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