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鍾桂珍
被 告 弘通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彭寄珍
被 告 連瑞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第四點第㈠項倒數第三行中關於「連瑞珍」之記載,應更正為「彭寄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