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159號
PCDV,103,訴,1159,201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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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59號
原   告 海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大為 
被   告 翁彩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勞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 1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14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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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