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129號
PCDV,103,訴,1129,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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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9號
原   告 赤壁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培中
被   告 王堯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7,829元,該 裁定已送達與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有中華民國郵政交寄 大宗掛號函件執據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在卷可稽 。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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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赤壁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