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3年度,55號
PCDV,103,親,55,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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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親字第55號
原   告 王景正
被   告 張玉香
      張宇澤
      張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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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