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親字第55號原 告 王景正被 告 張玉香 張宇澤 張宇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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