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87號
原 告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鯤
被 告 永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以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參萬柒仟貳佰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