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787號
PCDV,103,補,1787,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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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87號
原   告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鯤
被   告 永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以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參萬柒仟貳佰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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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