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76號
原 告 冠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菊
被 告 柏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爵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