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776號
PCDV,103,補,1776,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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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76號
原   告 冠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菊
被   告 柏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爵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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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