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8號
原 告 吳世傳
被 告 黑金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郭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
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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