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669號
PCDV,103,補,1669,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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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69號
原   告 陳哲勛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被   告 飛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欽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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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