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69號
原 告 陳哲勛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被 告 飛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欽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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