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65號
原 告 陳宗柏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杏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
萬59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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