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554號
PCDV,103,補,1554,201405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5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王春安
被   告  皇緯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開民
被   告  吳鄭錦
       吳家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捌萬參仟參佰貳拾
  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緯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