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524號
PCDV,103,補,1524,2014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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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24號
原   告 陳麗紅
被   告 宸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淑
      李昆隆
      李俊英
      李秀美
兼 上 1人
法定代理人 李俊芳
上列原告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55,60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0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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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