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工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520號
PCDV,103,補,1520,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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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20號
原   告 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毅
被   告 肯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工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4,5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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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肯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