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63號
PCDV,103,補,1463,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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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昇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隆
被   告 冠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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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