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莊劉玉珠
相 對 人 莊金木
關 係 人 莊宗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莊金木(男,民國三十二年四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莊劉玉珠(女,民國三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金木之監護人。
指定莊宗元(男,民國六十年九月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金木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劉玉珠之配偶即相對人莊金木 於民國103 年2 月3 日因甲狀腺癌經氣切,術後併發缺氧性 腦病變,致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為此爰依民 法第14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以下之規定,檢附戶籍謄本 、同意書、親屬系統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件為 證,聲請宣告相對人莊金木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相對人莊金木之心 神狀況,並採用鑑定人石牌振興醫院陳威廷醫師之意見,認 相對人為甲狀腺癌經氣切合併缺氧性腦病變。意識呆滯,有 鼻胃管及氣切,可稍點頭、閉眼及抬腳回應,仍稍保有肢體 定向力。無法言語,對其他言語刺激,大多無適當回應。生 活無法自理、全需他人扶助照護,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點,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顯有不足,僅保留 肢體定向力,但對人、事之判定混亂,無經濟自主能力,無 社會性,為符合監護宣告之人等語,有本院103 年5 月22日 訊問鑑定人筆錄及該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附卷可稽。是 相對人莊金木顯因前開事由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 力顯有不足,而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爰依前開規定,宣 告相對人莊金木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三、又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 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 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 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同法第1110 條、第1111條亦有明定。又同法第1111條之1 規定:「法院 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 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 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查聲請 人莊劉玉珠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金木之配偶,並經其家屬一 致同意推舉為監護人,有上開戶籍謄本、同意書及親屬系統 表等件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莊劉玉珠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莊 金木之配偶,有意願擔任莊金木之監護人,聲請人莊劉玉珠 亦有監護莊金木之能力,並適於任之,是由聲請人莊劉玉珠 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金木之最佳利益,爰依民 法第1111條第1 項之規定,選定聲請人莊劉玉珠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莊金木之監護人。另本院參酌關係人莊宗元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莊金木之長子,及莊宗元亦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爰依上揭規定,指定關係人莊宗元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督。
四、末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 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又「監護開始時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 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 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 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 必要之行為。」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亦有明定。是 以聲請人莊劉玉珠擔任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 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莊金木 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莊宗元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