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79號
PCDV,103,建,79,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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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9號
原   告 張鈞喆
被   告 黃莉蓉
      盧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 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4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 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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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