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70號
原 告 王榮昌
被 告 陳王振治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被 告 何王秀英
何龍雄
何旻龍
何龍惠
何美智
何阿枣
何香蘭
何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6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