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251號
PCDV,103,司聲,251,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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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陳虹樺
相 對 人 綠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財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陸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訴訟 費用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 條之25所定之費用在內。而揆諸同法第77條之23第1項後 段其他進行訴訟必要費用之概括規定,是相關費用是否屬於 訴訟費用,當以是否係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為據。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請求命相對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 2530萬5000元本息。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判決命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443萬5000元本息;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訴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3,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就 其敗訴部分中之887萬元本息部分,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 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37 號判決命相對人返還價金逾387萬1882元本息部分廢棄及該 部分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駁回聲請人 該部分之訴;並就第一審關於懲罰性賠償金部分所為聲請人 敗訴判決之一部及該部分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予以廢 棄;命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193萬5941元本息,及駁回聲 請人、相對人其餘上訴;並命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 負擔6/10,餘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相對人各自就敗訴部 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2號判 決廢棄原審判決,而經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22號判決命相對人返還價金逾439萬6540元本息部分及 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廢棄,改判駁回聲 請人該部分之訴;並就第一審關於懲罰性賠償金部分所為聲 請人敗訴之判決一部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 外)廢棄;命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219萬8270元本息;駁 回聲請人、相對人其餘上訴;並命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



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1/2,餘由聲 請人負擔。兩造各自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聲請人復 擴張上訴聲明,業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判決 兩造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及最高法 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擴張之聲明;命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擴張聲明部分由聲請人負擔確定在案, 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負擔其所預繳之裁判費、鑑定費用,核 屬訴訟程序中必要費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從而,兩造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計算書:(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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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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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234,728元 │ 聲請人預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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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定費用 │ 30,000元 │ 聲請人預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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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定費用 │ 45,000元 │ 相對人預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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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 133,219元 │ 聲請人預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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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 67,434元 │ 相對人預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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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裁判費 │ 112,875元 │ 聲請人預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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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裁判費 │ 87,778元 │ 相對人預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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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二審鑑定費│ 35,000元 │ 聲請人預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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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二審鑑定費│ 60,000元 │ 相對人預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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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第一審程序中聲請人未上訴而先行確定部分(即返還價金756萬│
│ 500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443萬5000元),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




│ 額:14萬6878元。 │
│ 計算式:(第一審訴訟費用:30萬9728元)×(先行確定金額於 │
│ 總訴訟標的金額比例:1200萬/2530萬5000元)=14萬6878元 │
│二、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聲請│
│ 人、相對人各應負擔:32萬9578元 │
│ 計算式:【?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16萬2850元) │
│ +(第二審訴訟費用:29萬5653元)+(第三審訴訟費用:20萬 │
│ 653元)】×1/2=32萬9578元 │
│三、相對人總共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為32萬9578元,扣除已預繳訴訟│
│ 費用26萬212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共6萬9366元。 │
│四、聲請人總共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為47萬6456元,扣除已預繳訴訟│
│ 費用54萬5822元,故聲請人多預繳其所應負擔之6萬9366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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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