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王平進
相 對 人 謝碧雲
呂禮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一○二年度存字第二一三八號擔保提存事件一案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伍仟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得 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2年度全字第32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 提存新臺幣2,715,000元,並以鈞院102年度存字第2138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 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 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正本、印鑑證明等件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存字第2138號卷宗,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