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6號
PCDV,103,司執消債更,16,201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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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鄭雅文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2年12月31日以102年度 消債更字第37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000元,共計6年即 72期,總清償金額為216,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總額8,945,144元之2.41%,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本金3,074,125元之7.0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60,000元,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411,881元後,尚不足251,881元,低於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16,000元。另參 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別無其他 財產,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本院執行筆錄(訊問)、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5月 9日北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聲請人及其扶養之 未成年子女未領取相關之政府補助款)及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並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 保險契約)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美家有限公司,係有薪資、執行業 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 每月收入約為22,549元(因聲請人係於102年3月中始 至該公司任職,故係依102年度全年給付總額212,991 元按10個月平均計算,另加計聲請人於103年1月所領 取之年終獎金15,000元按全年12個月平均估算而得;



另據該公司回函表示該公司並無發放加班費,聲請人 雖於103年1月曾領取年終獎金,但因該公司並無固定 之獎金發放標準,故是否發放獎金及獎金金額均不易 估算),並有聲請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影本及美家有限公司103年5月6日美字第00000 00號函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與其未成年子女甲○○(91年1月29日生)均 居住於新北市板橋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9,240元(包含勞、健保 費1,194元及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扶養其未成年子女楊 舒棋每月扶養費共計6,000元),經本院參酌新北市 政府所公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439 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 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其每月必要生活支 出並未過當【評估標準:12,439元+(12,439元÷2 人)+1,194元=19,8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 而應認聲請人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其所列每月必要 生活支出尚屬合理。
(四)本件聲請人估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約 為22,549元,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9,240元 (含勞、健保及扶養費)後,尚餘3,309元可用於履 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而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1項規定,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 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 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而依前開規定,則本件聲請人每月還款金額僅 須達2,647元(計算式:3,309元×4÷5=2,64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法院即宜認聲請人已盡力清償,而 依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其每月還款金額 已達3,000元,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聲請人確已盡清 償之能事。
(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3,0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0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3年2月20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9.56%
每期清償金額:1,487元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0.93%
每期清償金額:28元
(3)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21%
每期清償金額:156元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0.10%
每期清償金額:303元
(5)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0.13%
每期清償金額:304元
(6)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87%
每期清償金額:56元
(7)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51%
每期清償金額:75元
(8)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47%
每期清償金額:134元
(9)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88%
每期清償金額:57元
(1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33%
每期清償金額:100元
(1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7.64%
每期清償金額:229元
(12)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36%
每期清償金額:71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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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