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7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賢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玖仟肆佰叁
拾肆元,及其中貳拾叁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肆萬
壹仟伍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