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758號
PCDV,103,司促,19758,201405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75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宇君
債 務 人 余筱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叁佰貳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