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9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趙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叁仟陸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趙緯華於民國81年1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6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6年10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55148 元及費用497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趙緯華於民國82年7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6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6年11月9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9726 元及費用5304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9594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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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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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趙緯華 456│自民國 08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86031│0000000000│10月 24日 │ │ │
│ │元 │90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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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趙緯華 540│自民國 08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94684│0000000000│11月 10日 │ │ │
│ │元 │00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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