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311號
PCDV,103,司促,19311,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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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3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呂有用
債 務 人 陳君名
債 務 人 陳重公
債 務 人 楊秀招
一、債務人陳君名陳重公楊秀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伍萬叁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君名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陳重公楊秀招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7筆,總計
  新臺幣(以下同)353,570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84期,以每個月為一
  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本案就學貸款應於民國(以下同)102年08月01日
  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102年07月01日),詎債務人陳君
  名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應清償本金353,57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另債
  務人陳重公楊秀招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93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君名、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353570│重公、楊秀│7月01日起  │      │       │
│  │元  │招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君名、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3570│重公、楊秀│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招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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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