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3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呂有用
債 務 人 陳君名
債 務 人 陳重公
債 務 人 楊秀招
一、債務人陳君名、陳重公、楊秀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伍萬叁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君名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陳重公、楊秀招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7筆,總計
新臺幣(以下同)353,570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84期,以每個月為一
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本案就學貸款應於民國(以下同)102年08月01日
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102年07月01日),詎債務人陳君
名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應清償本金353,57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另債
務人陳重公、楊秀招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93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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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君名、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353570│重公、楊秀│7月01日起 │ │ │
│ │元 │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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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君名、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3570│重公、楊秀│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招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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