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208號
PCDV,103,司促,19208,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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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翁世海
債 務 人 永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馮以興

債 務 人 馬琴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壹萬貳
  仟柒佰零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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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