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065號
PCDV,103,司促,19065,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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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0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金紹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金紹富於民國91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
     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09月13日起至民國100 年09月
     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
     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5
     月21日止累計13,580元正未給付,其中8,234 元為本
     金;4,417 元為利息;929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金紹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5月21日止累
     計27,980元正未給付,其中16,762元為消費款;10,0
     18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9065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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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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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金紹富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234元│     │5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金紹富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762 │     │5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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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