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05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蔡欣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欣榮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48,592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61,260元整。
(三) 違約金:新臺幣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
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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