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052號
PCDV,103,司促,19052,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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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05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蔡欣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欣榮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48,592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61,260元整。
  (三) 違約金:新臺幣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
     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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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