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905號
PCDV,103,司促,18905,201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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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90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吳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莉娟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3,855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8,827 元整。( 三) 違約金:新臺幣883 元整。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
  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八十
  九年六月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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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