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90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吳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莉娟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3,855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8,827 元整。( 三) 違約金:新臺幣883 元整。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
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八十
九年六月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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