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87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段素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柒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
月叁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段素鳳於090年10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03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5,176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25,576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7,800元整及違
約金11,8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5,5
76元整自103 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
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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