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99號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 務 人 張瑤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貳仟貳佰捌
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貳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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