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2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楊超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捌佰貳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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