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5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數位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炳榮
債 務 人 楊炳榮
債 務 人 鄭俊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零捌佰捌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數位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炳榮於
民國(下同)95年8月9日邀其餘相對人楊炳榮、鄭俊堅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借款並借到新臺幣伍佰萬元整,並立
有借據為憑,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5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03
年8月11日止,並約定利率依聲請人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1
.38%加碼年利率2.91%合計為年利率4.29%機動計息,並按月
攤還本息,嗣後指標利率指數調整時,應自調整日起按調整
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按一般約定條款約定書第4條、第5條之約定,立約人
對於本行所負之ㄧ切債務,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本行得隨時就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103年4月11日後未再
繳付本息,聲請人已依前揭契約一般約定條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並自遲延付息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遲延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數位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月11日繳付本息
,上開借款自103年4月1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
信約定書中第5條第1款及第6 條之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滯欠本金1,600,885 元之本息
、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楊炳榮、鄭俊堅既就本案債務願認
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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