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447號
PCDV,103,司促,18447,201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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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洪品官
債 務 人 林庭竹
一、債務人林庭竹洪品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
  肆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品官於民國100 年4 月至100 年11月間邀同債務
  人林庭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3,44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
  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
  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洪品官自就
  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庭竹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庭竹、洪│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3446 │品官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庭竹、洪│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446 │品官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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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