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洪品官
債 務 人 林庭竹
一、債務人林庭竹、洪品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
肆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品官於民國100 年4 月至100 年11月間邀同債務
人林庭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3,44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
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
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洪品官自就
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庭竹既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庭竹、洪│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53446 │品官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庭竹、洪│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446 │品官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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