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109號
PCDV,103,司促,18109,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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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109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得三
債 務 人 楊燦焜
債 務 人 陳宥壕(原名:陳民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
  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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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