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0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辜婉芳
債 務 人 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萍
債 務 人 張玉萍
債 務 人 王仁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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