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098號
PCDV,103,司促,18098,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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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0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辜婉芳
債 務 人 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萍
債 務 人 張玉萍
債 務 人 王仁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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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