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008號
PCDV,103,司促,18008,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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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008號
債 權 人 加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謝玉香
債 務 人 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陸佰貳拾元
  ,及其中壹萬肆仟捌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
  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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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