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875號
PCDV,103,司促,17875,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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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7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楊公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伍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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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