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二五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0六
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丙○○○緩刑參年。「佳冬塑膠」印章壹枚,及附表所示支票上「佳冬塑膠」之印文參拾參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與丙○○○係夫妻,二人共同經營以丙○○○為登記負責人之光曜企業行 ,二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間,先向 不知姓名年籍綽號「阿奇」之成年男子收受如附表所示無法兌現之空頭支票三十 九張,再推由乙○○委由位於高雄縣大社鄉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佳冬塑膠」 之印章,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同年四月十日及同年四月底,先後三次在附表 所示之其中三十三張支票背面蓋用「佳冬塑膠」印章背書後(詳如附表所示), 以所經營之光曜企業行欠缺資金週轉,附表所示之支票係「佳冬塑膠」所交付之 客票為由,持向高雄市左營區甲○○調用現款,並向甲○○表示該支票係客票屆 期必定兌現,致甲○○陷於錯誤,分三次交付乙○○、丙○○○新台幣(下同) 八十八萬元、二百萬元及二十四萬元,共計三百十二萬元,足生損害於佳冬塑膠 行及甲○○。詎上開支票屆期提示均因拒絕往來而遭退票,甲○○乃向佳冬塑膠 行之負責人廖嘉定查證,廖嘉定表示並未於前述支票上蓋用「佳冬塑膠」背書, 甲○○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告丙○○○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 辯稱:被告乙○○向伊表示附表支票係收回之客票,支票上「光曜企業行」之背 書章係乙○○自行自公司抽屜拿來蓋的;至於附表有二張支票有伊背書,係因伊 原本簽名背書要付貨款,但金額太大客戶不收,伊就拿回來塗銷,後來其夫再私 自持向告訴人甲○○調現,有關該支票係空頭支票及支票上有偽蓋之「佳冬塑膠 」,伊並不知情,伊僅負責公司進出貨,是上下班的,財務部分乙○○會想辦法 云云。經查:
(一)被告乙○○於右揭時地委託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佳冬塑膠」印章,持附 表所示支票三十九張,並在其中三十三張支票背面偽造「佳冬塑膠」背書, 佯稱係客票先後三次持向甲○○調用現款共計三百十二萬元之事實,業據被 告乙○○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指訴情節相符,而附表所示蓋有「佳 冬塑膠」印章之背書支票三十三張係偽造等情,亦經證人即佳冬塑膠行負責
人廖嘉定於原審證稱:附表支票上佳冬塑膠之印章,非伊所蓋用,且與伊持 有使用之印章不符,伊未刻佳冬塑膠印章給被告乙○○保管使用,事前亦不 知被告乙○○以佳冬塑膠名義蓋印於附表支票背面(參原審卷第一六三頁) 等語明確,且附表支票背面所蓋之「佳冬塑膠」印文與證人廖嘉定所提出佳 冬塑膠行印文不符,有附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十九張影本及證人廖嘉定 庭呈佳冬塑膠印章之印文附卷可稽,被告乙○○上開自白,即與事實相符, 應堪採信。
(二)被告丙○○○雖辯稱不知情云云,惟被告丙○○○為光曜企業行之登記負責 人,負責貨物之進出及會計記帳等業務(見偵卷第六一頁、本院九十年五月 二十三日訊問筆錄),業據被告二人自承在卷,並有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 記證一紙在卷可按。再佐以證人即光曜企業行之司機柳誌成於原審證稱:公 司的帳都是丙○○○在保管,伊收回的貨款及支票也都交給丙○○○,也是 丙○○○發薪水給我們的等語(參原審卷第一六六頁),顯見被告丙○○○ 確實參與公司財務等業務其上開所辯不負責財務事項云云,即非可採。又附 表編號第二五、二六號之支票上,曾經被告丙○○○有書後,以之支付貨款 遭拒,亦據被告丙○○○坦認不諱,益徵被告丙○○○確有經手上開支票及 光曜企業行之財務事項,況附表支票數量高達三十九張,金額多達三百十二 萬元,均存入被告丙○○○之泛亞商業銀行楠梓分行支票存款帳戶,用以支 付光曜企業行之票款,此據被告乙○○供明在卷,被告丙○○○參與光曜企 業行進出貨業務及會計記帳等事項,就此鉅額資金,自難推諉不知,參以被 告二人係夫妻關係,情誼親密,又共同經營光曜企業行,衡諸常情,就光曜 企業行之業務及財務,自係共同參與處理,是被告丙○○○與被告乙○○就 上開犯行顯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其前揭所辯,係屬飾卸之詞,尚無可採。 (三)另證人施耀雄於原審證稱:是伊帶告訴人至被告乙○○工廠談調錢的事,欠 了三百多萬元之後,被告二人及告訴人來找伊調解,在調解當中被告乙○○ 又拿了四張支票說要還告訴人,因為查票信知道是空頭支票,所以告訴人就 沒收了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三三頁),是被告二人於附表支票退票後,告訴 人尋求調解時,仍企圖以空頭支票糖塞告訴人,倘若被告丙○○○確對上開 犯行均不知情亦無參與,值此情勢,理當尋求正途解決問題,豈有與被告乙 ○○共同企圖持空頭支票詐騙之理?且上開債務如係被告乙○○一人向告訴 人借款,與被告丙○○○無涉,何以退票後由被告丙○○○簽發本票三百三 十萬元交付告訴人收執,有本票一紙在卷可憑?益徵被告丙○○○就上開犯 行與被告乙○○有犯意聯絡無訛。雖證人柳誌成於原審證稱:伊曾經開車載 乙○○去甲○○左營住處調錢約十次,大部分都只載乙○○去,印象中只有 載丙○○○去過一次說要談生意,伊沒有進去,有時乙○○會跟伊說要去向 甲○○借錢,但伊不知道細節等語。證人施耀雄於原審證稱:伊不知道乙○ ○向告訴人調現時,丙○○○有沒有去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三三頁),然被 告丙○○○與被告乙○○有犯意聯絡,縱借款時未陪同被告乙○○前往,仍 應就全部犯行負責,此部分證言尚難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綜上所述,被告 丙○○○上開所辯及被告乙○○供稱:被告丙○○○不知附表所示之三十九
張支票係空頭支票,也不知佳冬塑膠的印章是偽造的云云,無非卸責及迴護 之詞,均無可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乙○○、丙○○○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佳冬塑膠」印 章,為間接正犯;被告等偽造印章、偽造署押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 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 罪,僅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被告二人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 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 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二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及詐欺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原審以被告乙○○罪證明確,予以論科,被告丙○○○以不能證明犯罪,諭知無 罪,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二人持附表三十九張空頭支票向告訴人借款,僅其中 如附表所示之三十三張偽造「佳冬塑膠」背書,原審未於事實欄中予以說明上情 ,即有未洽;又被告丙○○○與被告乙○○有犯意聯絡已如前述,原審未予詳查 ,遽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被告丙○○○部分原審判 決無罪不當,為有理由;指摘被告乙○○部分原判決量刑過輕,為無理由;且原 判決亦有不當,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二人以不法手段詐取他人財物 達三百多萬元,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犯罪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乙○○ 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查被告丙○○○前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附卷足憑,經此 偵審程序教訓,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且其犯罪情節較輕,與被告乙○○係夫 妻,倘被告二人皆入監服刑,恐家庭難以維持,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被告二人偽造之「佳冬塑膠」印章一枚, 及附表所示支票上「佳冬塑膠」之印文三十三枚,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 滅失,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文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春昌
法官 邱永貴
法官 周賢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琳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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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戶 名│帳 號 │發 票 日 │金 額 │背 書 人 │
│ │ │ │ │(新台幣)│(除光曜企業行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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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蓮臺│54073 │89.07.30. │77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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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楊淦龍│24290 │同右 │760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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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文發│10157 │同右 │850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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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墩昂│0000000 │同右 │85000│佳冬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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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吳義發│00000000 │同右 │86500│佳冬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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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克泰│000000000 │同右 │86000│佳冬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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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楊淦龍│835 │同右 │810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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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王蓮臺│000000000 │同右 │783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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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張國強│0000000 │89.07.31. │7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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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楊淦龍│0000000 │同右 │7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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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木全│000000000 │同右 │79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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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林振發│21484 │89.08.05. │730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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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周志華│8570 │89.08.10. │860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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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楊淦龍│835 │同右 │8956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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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楊淦龍│24290 │同右 │6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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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張清松│000000000 │同右 │876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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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王蓮臺│21653 │同右 │780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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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陳墩昂│00000000 │同右 │795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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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鄭信誠│37472 │同右 │9235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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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王蓮臺│54073 │同右 │750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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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陳克泰│377010 │同右 │790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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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吳義發│4068 │同右 │8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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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徐弘源│00000000 │同右 │697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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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林春華│00000000 │89.08.15. │790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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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王蓮臺│4209 │同右 │78500│佳冬塑膠 │
│ │ │ │ │ │丙○○○─銷塗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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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許進強│28689 │同右 │76300│佳冬塑膠、 │
│ │ │ │ │ │丙○○○─銷塗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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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許進強│000000000 │同右 │810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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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林木柱│000000000 │同右 │916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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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林振發│2075 │89.08.20. │715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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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陳麗敏│00000000 │同右 │856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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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林修德│00000000 │89.08.25. │847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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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石震天│00000000 │89.08.30. │723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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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兵志祥│000000000 │同右 │813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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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張源軒│0000000 │同右 │710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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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王重雄│6936 │89.08.31. │893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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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王重雄│7876 │同右 │920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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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郭利明│22146 │89.09.10. │835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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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郭利明│0000000 │同右 │728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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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黃玉玲│000000000 │89.09.20. │86600│佳冬塑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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