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0年度,683號
KSHM,90,上訴,683,2001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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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八三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九四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腦伺服器壹台、電腦連線主機拾肆台(均含電腦螢幕、滑鼠、鍵盤及投幣器)、如附表一所示盜版之光碟片壹拾肆片,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賭博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經上訴本院,旋於八十三年六月十日撤回上訴,於八十三年八月五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其執行完畢時間距本件犯罪時間已逾五年,尚不構成累犯);仍不知悔 改,其係設於高雄縣林園鄉○○○路三六三號吸引力電子資訊社負責人,明知如 附表一所示「三國群英傳Ⅱ」、「便利商店」、「大富翁世界之旅」、「幻世錄 」(「幻世錄」公訴人於起訴書之附表內有記載,但於犯罪事實欄則漏載)之電 腦遊戲軟體係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冠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電腦程式著作,並經智冠公司授權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資公司) 發行,未經智冠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亦不得擅自以出 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乙○○竟意圖出租營利,於民國八十九年三、四 月(起訴書載為八十九年五月)間,僱用年約二十餘歲之成年人「蔡紀健」,雙 方基於犯意之聯絡、行為分擔,推由該成年人「蔡紀健」將上揭電腦遊戲軟體, 灌錄在該店內之電腦伺服器主機內,並連線至該館內之十四台電腦子機上;復基 於概括之犯意,自該日起連續多次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三十元之收費方式, 出租予不特定之人打玩上開電腦遊戲軟體(每日營業額約一千多元),藉以圖利 而以擅自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嗣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許, 在該店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戰國美少女」光碟片四片及其所有 ,供重製或出租,而違反著作權之電腦伺服器一台、電腦連線主機十四台(均含 電腦螢幕、滑鼠、鍵盤、投幣器)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十四片。二、案經智冠公司授權亞資公司訴由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之指述相符, 而「三國群英傳Ⅱ」、「幻世錄」之電腦程式遊戲軟體,原係奧汀科技有限公司 所設計,自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至九十年一月四日止,將其中之發行、出租(合約 中稱為公開播放、使用)權利專屬授權予智冠公司;「便利商店」之電腦程式遊 戲軟體,原係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設計,自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至八



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將其中之發行、出租(合約中稱為公開播放、使用) 權利專屬授權予智冠公司;「大富翁世界之旅」之電腦程式遊戲軟體,原係宇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設計,自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至九十年一月九日止,將其中之 發行、出租(合約中稱為公開播放、使用)權利專屬授權予智冠公司等事實,有 告訴人提出之代理合約書、專屬授權書及電腦程式遊戲軟體片頭畫面影本等資料 在卷可證,並有扣案電腦伺服器一台、電腦連線主機十四台(含電腦螢幕、滑鼠 、鍵盤、投幣器)、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盜版之光碟片十四片及贓證物責付保管單 一紙、現場照片十二紙等在卷可佐。被告嗣後雖辯稱沒有出租,但被告業已將上 揭電腦遊戲軟體,灌錄在該店內之電腦伺服器主機內,並連線至該館內之十四台 電腦子機上;復連續多次以每小時三十元之收費方式,出租予不特定之人打玩上 開電腦遊戲軟體,每日營業額約一千多元,尚難謂並未出租,被告此部分之辯解 ,即非實在,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罪。被告就擅自重製及出租智冠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前開電腦程式遊戲軟體部分 ,與年約二十餘歲之「蔡紀健」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 先後多次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即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部分),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 應論以一罪。被告係為出租而擅自重製上開電腦軟體,其所犯前揭二罪間,有方 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出租而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公訴人雖未就如附表一所示編 號四號「幻世錄」部分起訴,惟因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係屬裁判上一罪,本院 仍得併予審究。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前段定有明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之刑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 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 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並於九十年一 月十二日生效。被告之行為固在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之前,惟其所犯最重本刑為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裁判 時法律,准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如附表二所示「戰國美少女」並未經智冠 公司委託亞資公司,有委託書委任告訴狀影本二紙在卷為憑(見警卷內所附), 且智冠公司亦未經奧汀科技有限公司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代理公開播放使用權之權利與授權業務,亦有代理合約書 、附件影本各三紙在卷可證(見偵查卷第十五頁至第二十九頁),又智冠公司就 此部分復未能提出相關之授權代理公開播放使用權之權利與授權業務之證明,顯 然此部分非屬智冠公司或亞資公司所得告訴。惟原審判決竟認被告對如附表二所 示「戰國美少女」意圖出租擅自重製及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顯有違誤。被告提起上訴,固無理由,但原審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



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雖貪圖個人不法利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且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但被告犯罪期間非長,所得亦非甚多 ,且犯後所有電腦主機及相關設備均經扣案,被告復大致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因刑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得易科罰金 之法定刑最重本刑,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生效,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本件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比較新、舊法,以新法對被告有利,爰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電腦伺服器一台、電腦連線主機十四台(均 含電腦螢幕、滑鼠、鍵盤及投幣器)、如附表一所示盜版光碟片十四片,係被告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四片,因告訴人未經授權代理 公開播放使用,自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其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趙文淵
法官 陳朱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素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盜版光碟片種類 │數量 │
├──┼───────────────┼────────────┤
│ 一 │三國群英傳Ⅱ │四片 │




├──┼───────────────┼────────────┤
│ 二 │便利商店 │五片 │
├──┼───────────────┼────────────┤
│ 三 │大富翁世界之旅 │二片 │
├──┼───────────────┼────────────┤
│ 四 │幻世錄 │三片 │
├──┴───────────────┴────────────┤
│合計盜版光碟片十四片 │
└───────────────────────────────┘
附表二:
┌──┬───────────────┬────────────┐
│編號│盜版光碟片種類 │數量 │
├──┼───────────────┼────────────┤
│ 四 │戰國美少女 │四片 │
├──┴───────────────┴────────────┤
│合計盜版光碟片四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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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奧汀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