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5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曾子健
債 務 人 陳宏恩
債 務 人 陳李孝華
債 務 人 鄭諭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柒仟陸
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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