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256號
PCDV,103,司促,17256,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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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5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曾子健
債 務 人 陳宏恩
債 務 人 陳李孝華
債 務 人 鄭諭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柒仟陸
  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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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